王刚和唐国强代言虚假广告 喊冤给谁听?
曾陷进代言风波的王刚、唐国强炮轰相关国家部门,表示在产品代言中明星也是受害者,并表示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在事件发生后逃避问题集体失声,导致演员成为“代罪羊”,成为大众和媒体发泄的对象。
王刚、唐国强为何怨气冲天?他们认为,自己接代言产品并非草率、不负责任,“每次都会查看各种资格证书、证明文件,甚至还要上网搜索有无对相关企业的负面报道,所有的信息都了解清楚了才敢接拍广告。而等到广告播出后产品因质量问题出事了,明星却首当其冲地成为消费者甚至媒体指责的对象。”
王刚、唐国强的话可能自有道理。举一个最近的例子就行了。“毒胶囊”事件曝光后,曾为修正药业产品做广告代言的林永健表示,自己“很无辜”。因为他所代言的是一个全国知名的药品企业。更重要的是,代言者履行了审查的义务。如果想让他们审查出修正药业购进的胶囊没有卫生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审查出这种胶囊是用工业明胶代替食用明胶,其最大的危害在于铬含量超标,这完全是不可能的,就是专门负责药品审查的国家药监局,也并没有发现修正药业胶囊的问题。更进一步说,此前国家药监局对药品胶囊的检测标准中根本就没有铬含量这个指标。
在明星代言广告的问题上,现在是两种极端状况并存。一方面,对代言虚假广告的惩处上失之于宽。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对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并无明文,代言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直到《食品安全法》实施才填补了这一空白,但也只是一句话的原则规定“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明星代言违法广告也得不到惩处。例如,侯耀华所做的十个虚假广告,大多是未经审批,甚至违法违规的,而侯耀华居然说什么“全世界的广告,全有夸张的成分在里面,因为不夸张就不叫广告。”另一方面,珍惜自己的羽毛、不愿意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也不知道怎么办。
如果说王刚、唐国强确实是被冤屈的,那么,他们喊冤给谁听?首先应该是给监管部门听。一是对商品质量的监管部门。正如王刚所责问的,“产品出问题的时候,监管部门哪里去了?检测部门哪里去了?”二是广告监管部门。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虚假违法广告,这样的广告应该被禁止播出啊。
即使从监管广告的角度看,其实很简单,只要管住发布广告的媒体,就能管住广告的出口,实现“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不妨学习韩国、加拿大,实行广告预审制度,所有广告在播出前经过政府专门的审查机构预审,合格后才允许发布。这就能把虚假广告堵在发布之前。
当然也要对违规发布的虚假广告严厉惩罚,比如,对虚假广告实行“假一罚十”,即对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处以严厉处罚;还可以实行“同等处罚”,即你在哪个频道、多长时间、重复多少次播发了虚假广告,就在同样的频道、同样的时间、重复同样的次数播发更正和道歉广告,以消除虚假广告的负面影响。上述两个办法后继续播发虚假广告,停止其广告播发权,取消该媒体经营的广告业务。如此预防在前,严惩在后,不相信就治不了虚假广告。(殷国安)
王刚、唐国强为何怨气冲天?他们认为,自己接代言产品并非草率、不负责任,“每次都会查看各种资格证书、证明文件,甚至还要上网搜索有无对相关企业的负面报道,所有的信息都了解清楚了才敢接拍广告。而等到广告播出后产品因质量问题出事了,明星却首当其冲地成为消费者甚至媒体指责的对象。”
王刚、唐国强的话可能自有道理。举一个最近的例子就行了。“毒胶囊”事件曝光后,曾为修正药业产品做广告代言的林永健表示,自己“很无辜”。因为他所代言的是一个全国知名的药品企业。更重要的是,代言者履行了审查的义务。如果想让他们审查出修正药业购进的胶囊没有卫生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审查出这种胶囊是用工业明胶代替食用明胶,其最大的危害在于铬含量超标,这完全是不可能的,就是专门负责药品审查的国家药监局,也并没有发现修正药业胶囊的问题。更进一步说,此前国家药监局对药品胶囊的检测标准中根本就没有铬含量这个指标。
在明星代言广告的问题上,现在是两种极端状况并存。一方面,对代言虚假广告的惩处上失之于宽。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对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并无明文,代言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直到《食品安全法》实施才填补了这一空白,但也只是一句话的原则规定“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明星代言违法广告也得不到惩处。例如,侯耀华所做的十个虚假广告,大多是未经审批,甚至违法违规的,而侯耀华居然说什么“全世界的广告,全有夸张的成分在里面,因为不夸张就不叫广告。”另一方面,珍惜自己的羽毛、不愿意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也不知道怎么办。
如果说王刚、唐国强确实是被冤屈的,那么,他们喊冤给谁听?首先应该是给监管部门听。一是对商品质量的监管部门。正如王刚所责问的,“产品出问题的时候,监管部门哪里去了?检测部门哪里去了?”二是广告监管部门。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虚假违法广告,这样的广告应该被禁止播出啊。
即使从监管广告的角度看,其实很简单,只要管住发布广告的媒体,就能管住广告的出口,实现“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不妨学习韩国、加拿大,实行广告预审制度,所有广告在播出前经过政府专门的审查机构预审,合格后才允许发布。这就能把虚假广告堵在发布之前。
当然也要对违规发布的虚假广告严厉惩罚,比如,对虚假广告实行“假一罚十”,即对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处以严厉处罚;还可以实行“同等处罚”,即你在哪个频道、多长时间、重复多少次播发了虚假广告,就在同样的频道、同样的时间、重复同样的次数播发更正和道歉广告,以消除虚假广告的负面影响。上述两个办法后继续播发虚假广告,停止其广告播发权,取消该媒体经营的广告业务。如此预防在前,严惩在后,不相信就治不了虚假广告。(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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